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粮期货衍生品研究中心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粮期货”衍生品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管的学术性组织。
第二条 本研究中心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研究目的,希望充分发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教育、科技、人才和学科优势,充分发挥合作单位——中粮期货在服务粮油贸易、农业和工业方面丰富的实践经验优势,进行商品衍生品服务实体经济业务创新、期货与衍生品指数创新、衍生品交易制度与标准创新方面的研究,加强衍生品人才培养的产业服务导向,加强面向实体企业的风险管理技术研发,提升金融工程前沿研究的社会服务能力,为政府完善期货与衍生品的监管、制定商品衍生品服务三农相关政策提供理论依据,为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实体企业生产力搭建平台,为交易所等金融机构创新商品衍生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展商品衍生品应用领域提供理论支持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 本研究中心设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邮政编码:100029。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研究中心的任务包括:
1.选择金融发展与改革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集体攻关研究,并争取国家级、省部级和横向课题, 推出能产生全国性重大社会影响的集理论研究与政策性研究于一体的研究成果。
2.以研究中心为平台,定期(约半年到一年)举办衍生品研究论坛,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和业界专家、企业家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以此提高科研水平与实战能力,扩大研究中心在国内外的影响。
3.定期(每年不少于两次)举办衍生品创新与应用沙龙,邀请业界同仁参与交流,及时获得衍生品创新的前沿发展。针对不同层次的投资者群体,定期(每年不少于4次)举办衍生品应用交流会,邀请业界专家和学界学者讲座,履行中心社会责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4.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与出版有影响力的系列金融学术专著、论文、案例集和白皮书,形成一系列高质量、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
5.教研相长,注重师生研究合作,使教学与科研相互促进,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事制度
第五条 研究中心设研究中心大会,由全体研究人员组成,是研究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研究中心的重大事宜。研究中心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研究中心重要职务的人员;
(二)审议研究中心工作报告;
(三)对研究中心的终止动议作出决议;
(四)修定章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研究中心大会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任委员会决定延期或者提前举行。
研究中心大会须有过半数的研究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研究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研究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总体负责研究中心工作。研究中心主任由主管单位任命,研究中心主任提名副主任,经出席研究中心大会的二分之一以上研究人员表决通过。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研究中心设立研究中心主任委员会,由研究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负责研究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主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教育部有关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的指导下,确定和调整研究中心的组织结构;
(二)根据《章程》制定并上报有关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
(三)在教育部有关研究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下,讨论决定研究中心财务预算和审议决算,筹集研究中心经费;
(四)讨论并确定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提出研究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目阶段的发展规划;
(五)向研究中心大会作出工作报告;
(六)研究中心内部其他日常事项的讨论决策工作。
第八条:研究中心设立学术顾问团队,团队专家聘任由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商讨提名,经出席研究中心大会的二分之一以上研究人员表决通过。学术顾问团队的任务是:
(一)指导重大课题的研究活动;
(二)评定研究中心研究成果;
(三)评审表彰和推介优秀衍生品研究人才;
第九条 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由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组成。研究中心实行聘任人员流动制,欢迎研究人员带课题、经费进研究中心,完成课题后出研究中心,同时实行根据研究需要和研究成效及时续聘、解任人员的流动机制。研究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受聘时均应与研究中心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登记为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聘请海外专家应遵守《接受国外进修人员和聘请海外专家条例》的规定。
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可以来自科研机构、高校、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各个行业,只以学术水准为聘任标准。
第四章 科研管理与学术交流
第十条 研究中心对科研活动实行合同制。从事研究中心科研工作的人员,无论自带项目或者以研究中心名义申报、承担项目研究,均由该项目负责人与研究中心签订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和研究人员的良性流动。研究中心主任与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签订聘任合同书,由研究中心主任向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签发项目立项通知书,以明确该课题已进入研究中心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鼓励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支持通过联合研究、客座研究、召开年度学术会议等多种途径促进衍生品领域的学术进步,提高研究中心的学术水平和国际国内知名度。
第十二条 中心将广泛与科研机构、高校、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实体企业合作,从事衍生品相关领域的研究,产学研相结合,探索衍生品创新、交易、应用和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结合金融市场实证研究、实体企业案例研究推动衍生品在现代化工业、三农问题、乡村振兴、粮食安全、能源安全、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应用,为中国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创新方向与政策建议,积极推广中心的学术和案例成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经费来源:
(一)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二)申请项目所拨经费;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研究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学科研究事业的发展。研究中心财务帐号设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第十五条 研究中心加强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中心加强信息管理,逐步建立本学科点的资料信息系统,为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基础。建立健全研究中心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术会议、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研究成果等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方便国内外相关研究者查询。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对研究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提出议案,报研究中心大会审议,经出席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研究人员表决通过,并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终止动议须经出席研究中心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研究人员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研究中心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0日研究中心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