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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文件

 

外经贸学研字[2010]078号

刘 亚   签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为加强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 简称博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博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招收博士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方式

第二条 博士生的选拔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和考核。我校选拔方式有两种,即普通招考和硕博连读。普通招考指由我校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面向社会择优选拔博士生的方式;硕博连读指从我校已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科研能力、还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第三条 不断完善硕博连读选拔方式,把具有突出学术专长和培养潜质的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到博士生队伍中。

第三章 生    源

第四条 学校、各院要充分利用校际交流、学术交流和传播媒介等途径鼓励具有学术培养潜质和科研创新精神的学生报考我校 全日制博士生。

第五条 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原则上须具有相关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学位。同等学力考生只限报考与本人本科专业相关的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专业,不得跨专业报考且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已在CSSCI上公开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②有国家外语六级水平合格证书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550分以上。

第六条 对于跨一级学科报考的考生,需发表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过相关专著,并需征得报考导师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书面同意。

第四章 招生人数及资格

第七条 每名导师原则上每年只能招收1至2名博士生,特殊情况经博士生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可放宽到3名,但需由科研处出具其学术活跃度和近三年科研成果排名居前10%的证明。因推荐博士生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研究生专项项目获得博士生招生奖励名额者除外。

第八条 博士生导师在一个招生年度只招收1名 全日制博士生时,可免费招生;如招收 2名 全日制博士生,则导师需承担其中 1名 全日制博士生的 1年学费;如招收 1名在职和 1名 全日制博士生,则导师需承担该 全日制博士生的 2年学费;根据第七条招收第三名学生时,则导师需承担该生 1年的学费。

第九条 报考同一导师的上线考生较多时,在征得同一专业同一方向或相近方向其他导师同意接收的情况下可转报其他导师进行复试和录取。

第十条 博士生导师在一个招生年度不能同时招收2名在职博士生,且不能连续两年都招收在职博士生。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招收的在职博士生(高校专职教师和科研院所专职研究人员考生除外)人数应该控制在博士生招生规模的20%以内;各学院在职考生的录取比例由研究生部同各学院根据生源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连续三年没有承接省部级课题项目或近三年获得校外课题(含横向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累计小于10万或近三年没有在CSSCI权威期刊或SSCI期刊发表论文的博导将暂停招收博士生,直至符合前述条件为止。

第五章 命    题

第十三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

第十四条 各科目命题小组至少应由2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其中一位被指定为组长。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组组长 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博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一般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命题人员采取亲属回避制度,即当年有亲属报考该学院的老师,不得作为当年招生考试的命题人员。

第十五条 试题统题工作由命题小组组长负责或由组长召集命题小组成员协商统筹进行,统题完毕后需进行内容和形式检查,无误后封装直接送交研招办。各命题小组组长(含主管院长)只能参加一门科目的统题工作。

第六章 复试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承担重大课题或有重大科研成果发表的考生,将采取特殊的复试和录取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遵守差额复试的原则,严禁等额复试,复试比例控制在130%~150%,具体比例由研究生部和各学院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加大复试成绩权重,加强对考生提交的报考材料的评审,强化对考生学术、科研、参与重大课题和创新能力的考核;提高复试成绩区分度。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包括主管导师在内的导师群体在博士生招生选拔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其履行对考生专业能力考查和学术水平评价等方面的职责,提 高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

第二十条 拟录取的博士生,须经导师本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一条 加 强对博士生招生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行政监督和制度约束,有效预防和严厉惩处命题、阅卷、复试和录取等工作中权力滥用和学术腐败等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